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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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医药会计学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of Pharmaceutical Accounting ,缩写:C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医药行业从事财务、会计科学研究及咨询活动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倡导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民主科学精神。组织医药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者,独立自主地开展财会学术研究和科普活动,促进医药会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财会工作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实现医药财会科学化、现代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财会领域的方针政策,总结医药行业财务、会计改革工作经验,研究财会及其他相关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发展财会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加强和发挥财会及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二)研究制定医药行业财会信息化学术研究的发展规划,推动和协调各会员积极从事有关学术研究的活动,加强信息交流;

(三)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培养和举荐财会管理人才;

(五)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和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相关专业学术交流。

(六)搜集和推广医药行业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方面的科研成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药行业财务会计期刊、学术信息资料及有关专业书籍,并组织交流;

(七)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反映医药行业财会人员在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财务管理相关的政策指导、专业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医药行业相关机构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医药会计学会、研究会;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医药企事业、医疗单位、财会中介机构、软件企业、教育机构等;

(二)个人会员:从事医药财会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为医药财会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和要求;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提供学术报告、研究成果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单独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办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 6 月 25 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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